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境外学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学生境外学习活动,有效利用境外优质教育、科研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扩大创新人才的国际视野,逐渐形成人才培养的开放合作新机制,促进学校办学的国际化进程,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学生为我校在籍全日制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二章 项 目

第三条 学生境外学习是指学校在籍全日制学生经学校批准,在保留本校学籍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渠道赴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进行为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的访学、驻学和游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境外学习项目分为校级项目和院级项目。校级项目面向全校或项目指定专业的学生设立;院级项目经学校同意后面向本院学生设立。

第五条 各类项目的设立均须签订规范的协议或合同,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项 目 的 实 施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校学生境外学习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二级学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境外学习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校级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院级项目由设立项目的二级学院提出具体方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后,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章 学 分 认 定

第九条  学分认定原则

(一)本办法仅认定学生参加的学习项目或各类专业课程(理论课程、实践课程)的学分,旅游、参观等不在学分认定之列。学生在境外所修的课程与学分,以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提供的有效文书为准。

(二)对于一年(含)以上的境外学习项目,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按“整体认定”原则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全部认定。

1.学生参加境外某项目或专业所修课程的总学分大于或等于境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该阶段的总学分;

2.学生参加境外所修课程中包含境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指定的核心课程,且“学分相当、内容相近”。

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需要按(三)中的“逐门认定”原则进行学分认定。

(三)对于一年以下的境外学习项目,执行“逐门认定”原则,即对学生在境外某项目或专业所修课程对照境内人才培养方案,依据“学分相当、内容相近”的标准,逐门予以认定。若境外学习的课程在境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法找到相近或对应课程的,则境外所修课程只能在境内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范围内按“学分相当”标准进行学分认定。

(四)境外学习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境外课程学分与境内对应课程学分差异在0.5学分范围内的,认定为学分相当;境外课程内容与境内对应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时,认定为内容相近。

(五)境外课程的学分与境内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学分是否相当、境外课程的内容与境内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内容是否相近以及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核心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报教务处(本科生)或研究生处(研究生)审核、批准。

(六)学生赴境外前未通过的课程,如果在境外所修课程中按“学分相当、内容相近”的标准认定有可替换的同类课程,返校后经学生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可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以认定相应的学分。否则,未通过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条  成绩处理原则

(一)境外学习的课程, 按照学生实际修读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计入成绩系统;课程性质按认定的性质记录,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由教务处(本科生)或研究生处(研究生)存档。

(二)若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按照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提供的成绩记入成绩系统。

(三)若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成绩以A、B、C、D、E五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成绩系统。

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成绩

A

B

C

D

E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55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四)若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成绩以A+、A、A-、B+、B、B-、C+、C、C-、D+、D、D-、E+、E的形式登记,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成绩系统。

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E+

E

百分制成绩

99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0

40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流程

(一)学生在赴境外学习前,应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境外课程安排以及学分认定原则,制定详细的境外学习计划,填写《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境外学习计划表》(附件2),并经学生本人、家长和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二)学生只有在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批准其学习计划后,方可按有关要求出境学习。学习期满回校后,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正式的学分认定书面申请(附学习成绩单和有效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统一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认定学分并计入成绩系统。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时间

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接受学生学分认定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3月和9月,学分认定需一次办理完成。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学生回校后,凡认定学分的课程在学籍审核、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学金等涉及学生成绩排名时,均以转换后的课程学分及成绩为依据。

(二)本科生在境外(港、澳、台除外)学习时间超过半年(含)以上的,其学位授予条件中的外语要求视为合格。本科生境外学习中,获得可以替代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关证书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并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可视为学位授予条件中计算机等级考试要求合格。

第五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境外学习项目,学校按照项目的要求选拔和决定参加项目的人选。

    第十五条 参加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出境前应根据项目派遣的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境外学习申请表》(附件1)后分别前往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签订《江苏理工学院境外学习派出学生协议书》(附件3)。

第十六条 赴境外学习的学生应自行办理护照、签证或通行证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的指导下制定境外学习计划,努力学习,完成在境外期间的学习任务,不得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本校和境外教育、科研机构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违反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教育、科研机构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在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应由学生本人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境外学习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国,并及时回校办理报到手续,不得自行滞留或转至第三国(地区)。因各种原因欲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在规定学习时间期满前45天向学校提交正式申请,学校根据境外学习项目和学生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核、批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延长。

第六章 费 用

第二十条 参加校级和院级项目的学生,境外费用按相关协议或合同中的规定缴纳。我校在籍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经认定后可减免学分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