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办法

江苏理工学院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办法
 
 (2003年9月修订)
 
    根据外交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护照管理的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护照的管理:
    1.我院的护照管理部门为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我院所属各部门所有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包括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等均由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
    2.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护照管理工作,建立护照回收、转送登记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已过期或已用完无空页的护照送江苏省外事办公室。
    3.按江苏省规定,对已失效护照,如本人要求将原持护照留作纪念者,需报经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出国来华管理处处长批准,由省外办主管出国工作的处切去护照右上角并加盖注销章,登记后交本人保存。
    二、护照的收缴
    1.护照是出国人员因公出入境和国外旅行、居留的主要证件。外交部规定,严禁个人保存因公护照。我院因公护照的管理部门在国际合作交流处。
    2.出国人员在出国任务批件规定回国日期的30天内,必须将护照交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保管。
    3.凡参加其他单位组团的我院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将护照交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暂存。国际合作交流处出具收缴证明,并加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章。
    4.凡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发生问题的,将追究其个人责任;对无理拒不交出护照者,将停止为其今后办理出国手续1~4年,并上报江苏省外事办备案。
    5.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院的出国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按规定交回护照,并由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送江苏省外事办公室销毁。
    三、护照的再次使用
    出国人员再次出国已有有效护照者(有效期需半年以上),一般不需要再申领新护照,在报批出国人员名单时,由院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取暂存有效护照,交出国任务项目经办人送江苏省外事办公室验证。由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决定继续使用或申领新护照。
    四、护照的遗失
    在国外遗失护照,应立即书面报告所在国的我国使领馆和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在国内遗失应立即书面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和当地公安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